公共意识


中国人缺乏公共意识,由来已久。

这样的案例多不胜数,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、抽烟、乱扔垃圾、让小孩随地大小便等等。

表面上看,这是对国人素质的反讽,但更深层次去思考,我不太同意很多评论家所认为的中国人天然具有某些劣根品性,而是更多的认为是国人缺乏公共意识。

何为公共意识?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可以明了。

曾有一位华人学者在访问欧洲传统高校时,听到了一则故事,有良好修养的欧洲人,夜半时分,驾车通过无人的十字路口,依然不会贸然闯过红灯,并不是因为担心路口的摄像头会拍摄,而是担心沿街住宅内,若有未成年孩子爬窗向外观望,恰好看到这一幕,会形成非常不良的负面教育。

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备的整体意识,选择留意其言谈与行为对整体造成的各种影响,并有所调整与自我限制,是为公共意识表现。

1872年美国传教士亚瑟·史密斯(又译:明恩溥)来到中国,他接触了上到庙堂、下到江湖的中国社会各阶层人士,然后得出了一个结论:中国人不懂得什么叫“公共”。所以,在中国人的意识中,没有“公共意识”一说。

史密斯为此写下了《中国人的素质》“中国人不仅对属于‘公众’的东西不感兴趣,而且防范不严,便垂手可得,很容易成为偷窃的目标。铺路的石头搬回家去了,城墙上的砖也一块一块的不见了。”

1851年,道光皇帝去世,外国人很关心道光的三个儿子中由谁来继承皇位,继位后政策会有什么变化。在小酒馆里,几个外国人试图同酒馆里的中国人讨论这个问题。但中国人说,干嘛去费精神想那些无聊的推测呢?那是大臣们的事。咱们瞎琢磨,那才叫傻呢。

可惜,在穿越百年之后,国力与经济早已摆脱了积贫积弱的过去,国人的公共意识却好似并未有显著增长。

当然,这不能纯粹怪罪于我们自身。

费孝通在《乡土中国》这本书里提出了“差序格局”的概念,描述了中国以个人为中心,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。

费孝通认为“以己为中心,像石子一般投在水中,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,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都立在一个平面上的,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,愈推愈远,也愈推愈薄”。

被摊薄的社会关系,带来对公共感知的漠然,国人对于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以有强烈的同理之心,却很难对陌生群体产生同等的安全与权益保护概念,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家人熟睡时会选择轻声细语,但却会在地铁中高声打着电话。

同时,公民观念的匮乏,也是公共意识薄弱的缘由之一。在中国传统教育中,我们所被教育的方式并不是公民,而是“顺民”。公民是享有共同的契约精神,为了公共的生活空间,而共同制定规则,维护秩序;顺民却只是在中央权威的威慑下,表面上听话服从,却伺机于一切制度的缝隙中,撷取个人利益。

文化导向也是影响公众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。中国传统文化取向是从宏观推至微观,君、臣、父、子,国家层面有社稷,个体层面有宗族,所以个体行为被宗法礼教所约束,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不足,进而个体对他人的尊重也不足。然而,在公共意识充盈的社会中,文化是由微观推从至宏观,每一个人基于自我尊重的需要,先去选择尊重他人,尊重公共意识。

胡适曾经典的描述这样的状态,“容忍是一切自由的前提,我容忍异己的观点,令对方的思想自由的存在,同样对方也对我的观点加以容忍,令我可以实现自由。年纪越大,越觉得容忍比自由更重要。”

随着城市化的推进,个体或个体家庭生活空间的逐步缩小,公共空间的逐渐放大,社会合作的增加,公共意识的建立也变得越来越重要。

在传统观念与教育惯性短期无法改变的时候,建立公共意识,也许我们只能更多依靠强制性的外部规则——法律,对于侵害公共空间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。但遗憾的是,法律仅能解决底线的问题,对于观念的影响,未及法律红线的伤害,依然束手无策。

于是我们仍旧要回到教育与文化的原始轨道上来,以怀正念的初心,去尽点滴改善之力。可以在拥挤的路面,依然停车减速让儿童先过;可以有经济条件时选择私立医院就诊,而不去挤占公立医院资源;可以将偶遇的迷路的孩子、健忘的老人安全交到就近的民警手中;可以令所有充满善意的人都最终收获善意的果实。


转载自 陈恳